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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有偿取得 [ 22/06/2007 ]


案件演绎 :
原告 A 公司的业务是出租汽车 , 同时也销售旧出租汽车 . 一次原告把用了几年的客货两用车以 1250 元鍪 . 一个名叫 H 的表示想要购入 , 并转交了一张支票给A , 要求试车 . 接待 H 的A公司的经理想要确认支票 , 可是遭到 H 的拒绝 . 当经理同意其试车后 ,H 开走车不见了踪影 , 而 H 出示的支票是拒付支票.

一星期后 ,A 公司知道了该车在持有解体汽车和回收破铜烂铁营业执照的被告 W 那儿 . W 除经营上述业务之外 , 还持有旧车销售的执照 . 被告W告知 , 该车是以 900 元从 H 那里购入的 , 支付了不到 300 元 , 余额说好以后再付 . 被告还说 ,H 后来没有出现过 . 而被告从 H 那儿购入该车时既没有收到买卖证书也没有收到汽车登录证 . 被告当天就把该车以 1200 元卖給了另外的汽车销售商 . 为此 , 原告对被告和该公司提起了要求支付代替该汽车的金钱的诉讼 . 对此 , 被告以统一商事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 即简称 UCC) 为根据 , 主张对该车的产权是从 " 商人 ”, 或者说算是 " 盗賊 ” 的 H 那儿有效取得的 , 本案的争论点就在于此 .W 及他的公司真的有罪吗?


判决理由
法官首先指出 , 适合于动产的善意有偿取得的法准则在普通法中不存在 , 即历来都是 " 自己无有者 , 不得与人 ” 的(NEMO DAT QUI NON HABET),但过分地强调该原则,特别是对于"善意有偿取得者(A 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根据UCC的规定,法官首先探讨,对于该汽车,H所拥有的是可撤?(VOIDABLE)的产权,而一旦转让到了"善意有偿取得者"W手中之后,在原告A和 W的关系中,原告是否有完全的产权?原告在证词中说,并没有将汽车的产权转让给H,只不过同意其试车而已.但是,另一方面,从原告把H提交的支票去兑换现 金来看,原告知道了支票据付,就是说,也可以看作为原告在支票据付以前把可撤消的产权转移给了H,原告在支票据付以后才试图撤消其产权转移.

那么,探讨一下被告的主张,被告方主张,且不论产权的问题,由于原告将该车的占有托付给了汽车批发商"商人"的H因此完全的产权转让给了H.至于H是否可 以称为"商人"? 法官认为,所谓"商人"必须是实际上把营业作为职业的人,并且,包括最终取得者的被告在内的各个当事人共同都有H是"商人"的这一认识的必要,而在该案件 中.H并没有被认为是那样的人,所以,被告的主张不予认同.

另外,因为是"善意有偿取得者"是否能够取得有效的产权呢?根据规定,这里所说的"商人" "通常的营业过程",需要"真实诚实地遵守合理的公正交易的标 准进行买卖",而被告廉价从H那里买进当天就转卖出去获得了相当的利益,加之,既没有买卖证书也没有登记证进行的交易,不能说是"诚实的交易",因此,被 告不能受到UCC的保护,原告的主张被任可,被告败诉.最后大法官强调,UCC是保护没有罪意的善意或诚实的买家的,不应该被狡猾或不诚实的人作为辩 词".


律师建议
购买汽车等动产时务必查明卖主的产权. 现实生活中,类似案件也时常发生,特别是通过网上或广告购买汽车,一不小心就买到被盗汽车,一旦被警方发现,通常是物归原主,甚至卷入不必要的司法纠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