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國法律趣談之 – 合同裡的“罰款”條款有法律約束力嗎?
你和一個女人去酒店開房,酒店一晚收$150.00,房間裡食物飲品都標了價,比市價大概貴兩倍。酒店老闆在酒店開房合同裡說如果房間門鎖卡丟了,要每張卡賠$60.00。
兩人開心了一晚,房裡的酒都喝完。但第二天早上,女人走了,連那兩張房卡也拿去。
酒店老闆發帳單,從你銀行卡扣掉$200.00。你馬上問老闆為什麼收那麼貴,老闆回復說:"酒喝了80塊,兩張房卡120塊。你自己之前不都同意的嗎?”
你納悶,只好認命給一夜情害了,銀行帳戶又少了點無辜錢。
民事合同"罰款”條款沒有法律約束力:
以上的事情在不同場合裡都有可能發生,特別是面對感覺是罰款性的賠償條款,相信每一位讀者都可能經歷過。
但是在紐西蘭,以及英聯邦國家的普通合同法,被要求執行賠償的一方如果在法庭上能證明該罰款性的賠償條款是"罰款條款” (penalty clause),而不是"真實清算賠償的預先估計金額” (genuine pre-estimate of liquidateddamages),該條款就完全沒有約束力的。
你沒看錯。合同不能存有罰款,合同參與者是不能用合同懲罰對方的。
那怎麼證明呢?罰款條款跟真實清算賠償的預先估計金額有什麼分別呢?
到底合同條款是否"罰款”:
首先要注意,本文提的是合同裡生成的罰款條款,而不是其他種類的罰款:員警發的超速罰單,法庭判決的懲罰性罰款,或者是市議會因為你遲交地稅而加進的罰款,都不是合同生成的罰款。約束力不會因為英聯邦普通合同法而沒有法律約束力。
Dunlop Pneumatic Tyres v New GarageMotors [1915]AC 79 一案在1915年上訴至英國當時最高法院聯合王國上議院(現聯合王國最高法院),坦尼丁法官就把以往有關合同罰款條款的案例歸納後,得出以下的結論:
所要求賠償金額對比違約後受害者有可能會承受最大的傷害來說,前者是奢侈和不合情理的情況下,那所要求賠償金額會被判為罰款;
違約後受害者有可能會承受最大的傷害的觀點是在合同成立那時候所衡量,而不是違約之後的衡量。
條款是用來嚇唬對方不要違約,而不是只為了賠償受害者的損失,就有可能是罰款條款;
如果賠償是不管違約的性質是嚴重或者是非常輕微,都要求同樣金額的一次性賠償,法庭會(只是)假定(presumption)該賠償是罰款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違約所造成的傷害不可能在合同成立時準確地預先估計,這情況下,真實清算賠償的預先估計金額就是只要有機會會是雙方真正討價還價後所達成的金額,那金額就不算是罰款了。
別看這案子快有100年歷史,時至今日,很多現代的合同罰款官司還是引用這案例為官司的基礎!
哪酒和房卡錢到底是罰款嗎?
現在電子房卡都可以在任何時候在電腦登記或取消,電子卡成本都便宜到不到幾塊錢一張(甚至更低)。就算房卡每張成本連工資$10計算,因為房客違約丟了房卡就罰他成本的600%的罰款,就是超過老闆有可能承受最大傷害的6倍,是奢侈和不合情理的。也是用來警告客人千萬不要丟卡,丟了就罰你那種嚇唬客人的條款。最後,計算房客違約的受害賠償金額是完全可以準確地計算,根本不需要加大6倍的金額去估計。
所以很大可能在法庭上,那$120的房卡錢會被判決為罰款,你是不用給房卡錢的。
但是,房間裡的酒錢就很大可能不是罰款了。因為房東標出來的價格是告訴想用飲品需要付多少錢,住在酒店裡也沒有受過不允許在房間裡喝酒或買酒,所以不是違約的行為。因此,就算價格真的比市場價格超出很多,也不算是罰款的一種。
就算罰款不合法,罰款條款到處都是:
其實很多時候,我們都可以接觸到合同生成的罰款:吃自助火鍋浪費的話要罰超高金額的錢(其實是應該賠浪費分量的火鍋店批發回來的價格),銀行帳戶透支了幾十塊錢就要罰錢加高利息(其實只應該付那幾毛或者幾仙的利息,額外定額罰錢是罰款)等等;為什麼沒有法律效力他們還要執行呢?
答案很簡單:通常罰款的金額不是很大,沒有人會願意浪費時間,精力,和金錢去自己或找律師高飲食集團或者是四大銀行,所以他們才會做得出。同時,他們對每個客戶都收這種費用,你們每一個不告他們收罰款的顧客,他們就從每一個顧客都贏了你的錢。成千上萬的客戶每天每年這樣小額的罰款,收入就更多,你們都不會說什麼。
集體訴訟控告BNZ和Westpac銀行8月20日高等法院開庭
大家不要放棄,因為已經有人在對付這種大型機構。代表超過40,000人的Fair Play on Fees 已經在上星期三於紐西蘭高等法院開庭,以集體訴訟的形式控告BNZ銀行和Westpac銀行濫收罰款,代表律師Andrew Hooker會要求銀行把大部分罰款退還給客戶。
判決會是怎樣?我們拭目以待。
關於作者:
彭銘澍,是紐西蘭及澳洲的註冊律師,擁有新南威爾斯大學建築學學士及悉尼大學法律博士學位,現於紐西蘭一所華人律師樓擔任出庭及事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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