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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庭之三(监护制度) [ 24/5/2011 ]


婚姻关系、公民结合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确立后,一个最大可能出现的变化是孩子的降临(自然出生或收养)。

而孩子的降临必然在父母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建立一种来源于婚姻或准婚姻关系而又超脱于该关系的一种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会随着婚姻或准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但婚姻或准婚姻关系的结束却必然对它的实际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基于孩子本身需要特殊保护的原因,也基于婚姻或准婚姻关系变化的可能性,法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设计了一系列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保护制度之一。下面我们着重讨论监护关系、监护人以及监护职责任的建立、终止等法律问题。

一、监护(Guardianship)

(一)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依法享有监护权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也称被监护人)成长过程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二)监护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

2005年7月1日生效的《2004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案(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取代了

《1968年监护关系法案(Guardianship Act 1968)》,成为目前监护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与

1968年监护关系法案相比,该法案发生了以下重大改变:

1、 更加强调对孩子权利的保护。

首先,保障孩子的福利和最佳利益是家庭法庭在处理与孩子相关争议中首先要考虑的最重要的处理原则。其次,该法案也强调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在诉讼过程中为孩子提供独立律师来代表他们的意见。另外,根据该法案孩子有权就家庭法庭做出的与他们相关的判决或判令向高等法院上诉,16岁以上的孩子还可以要求法庭审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为他们所做出的决定。

2、 鼓励父母用合作的态度共同抚养孩子。

首先,该法案一改过去过分强调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权利,而同时强调了父母在孩子成长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其次,该法案强调父母对孩子的职责是持续性的,并不因父母婚姻或准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另外,该法案鼓励父母以合作的态度对孩子的抚养做出安排。

3、 认可目前在家庭中存在的抚养孩子的多种方式。

首先,该法案保持和加强孩子与他们大家庭中的成员之间的联系,鼓励大家庭成员参与孩子成长的过程,大家庭成员有权向家庭法庭申请孩子的抚养令。其次,该法案允许与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可同性,也可异性)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4、 提供更加开放的家庭法庭程序;

5、 在处理违反法庭判决或判令时给法庭提供更多的选择性。

二、监护人 (Guardians)

(一)监护人的概念:

监护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未成年人(被监护人)的成长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负有一定责任且拥有一定权利的人。

(二)可以成为监护人的人或机构:

一个孩子可以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监护人。可以成为孩子监护人的有:

1、孩子的父母;

2、与孩子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可以被指定为孩子的监护人;

3、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在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指定的人,在父或母一方死亡后,可以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4、高等法院或家庭法庭可以指定其他任何人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5、在特定情况下,家庭法庭或高等法院可以指定自己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主要职责:

1、对孩子日常生活的照顾,如保障孩子的日常安全、饮食、上学等;

2、为孩子的成长做出贡献,如帮助孩子构建他们的人生以便于他们能够了解世界和文化,学会交朋友,懂得如何实现目标、战胜挫折以及解决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问题;

3、 帮助孩子做出一些成长过程中的重大决定,如在哪里居住、上什么样的学校以及学习什么样的文化、语言或宗教等。

三、监护人的分类及相应的监护资格的取得方式

监护关系按照监护人的不同和监护资格取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自然监护人 (Natural Guardians):

1、孩子的父母通常是孩子的共同监护人,也称为自然监护人。

2、母亲成为孩子自然监护人的条件:

孩子的母亲自孩子出生之日起自动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3、父亲成为孩子监护人的条件:

孩子的父亲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一是具备父亲的法律身份并满足法律认可的监护人条件时成为孩子的监护人,二是具备父亲的法律身份而不具备监护人法定条件的父亲,可以通过向家庭法庭申请,由法庭指定为孩子的监护人。

首先,确定孩子父亲的法律身份:

1)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夫妻离婚后十个月内,丈夫被视为妻子所生任何孩子的父亲,但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处理;

2)孩子出生证上记录为父亲的人被视为孩子的父亲,但对此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庭处理;

3) 与孩子的母亲共同签署了父亲身份认可协议的人为孩子的父亲;

4)被家庭法庭或高等法院父亲权利令(Paternity Order)确定为孩子的父亲的人。

其次,确定孩子的父亲是否符合监护人的条件:

1)从孩子受孕到孩子出生的任何时间,与孩子的母亲处于婚姻或公民结合婚姻关系中;

2)孩子在2005年7月1日前受孕,孩子出生的时候与孩子的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3)孩子在2005年7月1日或其后受孕,从受孕到孩子出生的任何时间,与孩子的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

4)在2005年7月1日或其后,在孩子的出生证上被记录为孩子的父亲。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父亲,可以要求家庭法庭以监护关系声明的形式正式确认他的监护人资格。而不具备上述监护人条件的父亲可以向家庭法庭申请成为指定监护人。家庭法庭通常会将孩子的父亲指定为孩子的监护人,除非该指定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二)遗嘱监护人 (Testamentary Guardians):

1、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可以以遗嘱或其他特定的法律形式指定一个人在他们死亡后成为孩子的监护人,这个被指定人称为孩子的遗嘱监护人。

2、成为遗嘱监护人的条件:

1)被孩子的父或母以法律认定的方式指定;

2)遗嘱监护人在孩子的父或母一方死亡时,即实际行使监护职责时必须至少已20岁。

3、对遗嘱监护人监护职责的限制:

遗嘱监护人通常不承担孩子日常照顾的责任,除此之外,遗嘱监护人具有与自然监护人相同的职责和权利。但遗嘱监护人有权向家庭法庭申请父母令(Parenting Order)以取得或分享对孩子的日常照顾。

4、其他监护人对遗嘱监护人有异议时的处理:

孩子的其他监护人对遗嘱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家庭法庭申请撤销遗嘱监护人的资格或申请其他人取代遗嘱监护人。

(三)孩子的父母共同指定与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New Partners):

1、如果孩子的父母已分居或离婚,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如已与其他人(可同性,可异性)共同居住生活,在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禁止性条件的基础上,孩子的父母可以共同指定其为孩子的监护人,

2、与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成为孩子监护人的条件:

1)与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且共同承担对孩子的日常照顾至少已有一年时间;

2)不存在《2004年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案(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规定的任何限制性

条件;

3、申请程序:

1)孩子的父母共同向家庭法庭登记人员提出指定与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为孩子监护人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资料;

2)家庭法庭登记人员在确定所有必要的信息已经提供,所有的申请表格等已按要求填写完毕,并确定该指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后,可以指定与孩子父或母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4、对该指定的限制:

孩子的父母只能共同指定一个与父或母共同居住生活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也就是说如果孩子的父母已指定了一个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的人为孩子的监护人,那么与孩子父或母的另一方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如果符合监护人的条件,则只能通过其他方式由家庭法庭指定为监护人。

(四)由家庭法庭指定的监护人 (Court-appointed Guardians):

1、任何人可以向家庭法庭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家庭法庭既可以指定该申请人为监护人,也可以指定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为监护人。家庭法庭也可以在决定撤销一个监护人资格的同时,在征求孩子及其他家庭成员(如孩子的祖父母、父母的兄弟姐妹、孩子的兄弟姐妹等)的意愿后指定孩子的其他家庭成员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2、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家庭法庭需要指定监护人:

1)孩子的父母都已死亡且没有遗嘱监护人;

2)一个没有监护责任的人实际上承担了孩子的监护职责;

3)在孩子的父母都不能照顾孩子的情况下,指定其他人为了一定的目的或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五)家庭法庭或高等法院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 (Guardianship of the Court):

1、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高等法院或家庭法庭可以指定自己为孩子的监护人,而且通常指定儿童、青少年、家庭服务中心(Child, Youth and Family)作为高等法院或家庭法庭的代表承担监护职责。

2、只有下列特定的人有权申请高等法院或家庭法庭成为孩子监护人:

1)孩子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

2)与孩子的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且共同承担对孩子日常照顾的人;

3)孩子的其他家庭成员;

4)儿童、青少年、家庭服务中心;

5)孩子本人;

6)征得高等法院或家庭法庭同意有权申请的其他任何人

四、监护人之间有争议时的处理

1、家庭法庭鼓励监护人以合作的态度自行协商解决争议事项;

2、如果无法自行解决而寻求家庭法庭帮助的,家庭法庭首先会提供免费的协商辅导;

3、如果在协商辅导下不能解决争议事项,任何一个监护人可以申请由家庭法庭解决争议事项,家庭法庭的法官将按照保障孩子福利和最佳利益的原则对争议事项做出判决。

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监护关系因下列情况的出现而终止:

1、孩子已18岁时;

2、孩子在16或者17岁时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已结婚或进入公民结合婚姻或已开始事实婚

姻时;

3、法院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时;

通常有下列情况之一法院可以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1)父母不愿意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2)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原因致使他们不适合成为孩子的监护人。

但只有在撤销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是对孩子最好的情况下,法院才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权。

4、法院以特定的目的或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指定了监护人的,随着该特定目的的实现或该特定

时间段的结束,监护关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