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ckland CBD Office
0064-9-3775568
Level 6, 109 Queen Street, Akl, NZ

纽国法律趣谈之 – 咖啡店生意斗争篇[08/08/2014]


彭铭澍 律师 著
2014年7月31号登报在华页

几年前,在漢密頓 (Hamilton) 附近有一所咖啡店要卖生意。 买家B先生同意用$685,000.00 (NZD)买下咖啡店,但前提是卖家A先生不可以在附近10公里范围内另起炉灶,从而保障买家的咖啡店生意的稳定。
 
买卖合同除了说明以上的 "行业限制条款”(Restraint of Trade Clause) 以外,也提到:

    咖啡店的无形资产 (包括咖啡店的商誉名声) 大概是$327,000.00, 和
     营业额保证 (Turnover Warranty) 不少于每年$1,371,270.00。

 
生意买卖成功交割了,A先生竟然立马在B先生的咖啡店对面开了一间竞争咖啡店,当然是本着抢生意的目的去搞啦。 B先生自然气个半死,A胆敢光明正大的违反买卖生意条款! B 也就马上把A告上法庭去,要求赔偿B的损失。
 
损失在哪里?
 
但最大的问题是,B先生的生意还算非常好喔!B的咖啡店所赚的钱还比买卖生意合同里面的营业额保证高出很多,哪B怎么可以说自己承受了损失呢?从合同上看,损失又在哪里呢?
 
根据新西兰合同法,如果签约双方有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里一个条款,而不是基础性违反,另一方就可以向违约方索赔。赔偿的金额计算原则就是要让承受了损失一方补偿到犹如没有承受过损失一样,也就是合同法常用的补偿性赔偿(Compensatory Damages)。但是,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受损失”者证明不到他是如何承受了损失,或者根本没有真正承受损失,赔偿金额会是名义上赔偿(Nominal Damages),法庭就只会要求赔偿$1了结案件。
 
可能你会说,如果A先生没有开那新店,B先生的咖啡店就可以有更多的生意吧!少了生意的差额不就是损失了吗?但是读者要明白,合同里是没有担保过会有比营业额保证更多的生意,赚多了是你幸运,赚少了才有可能出问题。
 
归还性赔偿  代替 补偿性赔偿
 
新西兰高等法院就引用英国崭新推断的一套普通法法则,民事侵权归还法 (Restitution for Civil Wrongs),去推断B先生的"受害”究竟是什么。
 
法官提出的原则如下:假设双方坐下来商讨一个价格可以让A先生向B先生合法的修改合同,让B先生同意把那个10公里范围内不能另起炉灶的行业限制条款删掉,这个价格会是多少。法律就假定A先生所欠B先生的就是这"商讨”出来的款项。 A先生必须向B先生"归还”该笔钱,也称为"归还性赔偿”(Restitutionary Damages)。
 
咖啡店的无形资产 (包括咖啡店的商誉名声) 以上提到的卖价是$327,000.00,B先生的代表律师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200,000.00。 法庭接纳这是合理的价格范围,最后法院判A先生需要赔偿该笔$200,000.00款项。本案子也再次奠定了这种以假设性商讨价格为基础的归还性赔偿在新西兰法律的确认性,成为了纽国法院案例。
 
归还性赔偿存在的问题
 
在这个归还性赔偿案子没有出现双方不同意价格的事宜。但是,有很大可能在现实中,有些买家会有一种 "你给再多的钱我都不会同意让出那行业限制条款” 的心态。再者,有很多卖家也会觉得 "我肯定不会给那么多的钱让买家同意让出行业限制条款,它肯定不值那么多钱。”
 
在这种情况底下,法庭可以用什么方法呢?难道是使用市场价格(Market Value) 去衡量吗?但市场价格还是解决不到问题,因为其中一方,甚至是双方,都有可能不同意这个价钱。
 
如果法官硬判一个他自己认为是合理的价格的话,哪还算是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判决吗?事情很大可能会越判越迷糊,到最后在有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金额可能要靠律师在日后同类型案例中找个大概性的平衡点,粗略估计法官有可能会判的金额范围。
 
从咖啡店一案学出的道理
 
假如读者买了一个生意,也遇上卖家违反了生意买卖合同里的 "行业限制条款”, 您大可以这样去想:
 
如果生意没有预计中的那么好,还比营业额保证低很多。你当然可以向前卖家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索赔。如果生意没有预计中的那么好,可能只差一点点不过营业额保证,或者生意其实还是挺不错的,损失几乎是没有的。在这种情况,您大可以用归还性赔偿这一点向违反行业限制条款的前卖家索赔,这在新西兰是完全可行的。
 
当然,除了索赔以外,你也可以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Injunction),防止前卖家继续经营他的新生意。但在这种情况下,您所得到的赔偿可能会相对减少。
 
总而言之,合同受害者应该从可以选择的方法中,挑一个既可以拿到最多赔偿,也可以控制违约者最大程度的方案,平衡利弊,方为上策。
 
欲查更多关于此案的资料 ,请看Denaro Ltd v Onyx Bar & Cafe (Cambridge) Ltd HC Hamilton CIV-2010-419-777, 7 February 2011, Allan J.
 
注: 以上只供参考,不可以当做法律意见,读者不能依赖本文作为法律依据。本文纯属个人意见,不代表本报及作者工作单位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