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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移民法与1987年移民法比较


综观纽西兰移民法,并非每位移民律师或移民顾问对纽西兰1964年移民法有所了解. 但大多数华人律师或顾问也许会对1987年移民法颇为熟悉,如果没有1987年移民法也许就不会有90年代后大量移民和留学的繁荣景象。

1987年移民法主要解决了技术移民及对纽西兰不同技能人士的挑选,针对性解决难民问题的法律结构及上诉机制。而2009年移民法试图解决911后国际大环境变化及对纽西兰国家利益或国际安全相关信息的统筹兼顾,同时通过2009年移民法提升纽西兰对国际人权法律及国际责任的进一步认可,担当和诠释及解决如何加速签证处理速度及提升上诉判决质量等问题。

当我们回顾移民法修改的时间表,有趣的是从1964年到1987年移民法修改二十有三年. 1987年移民法到2009年移民法(实际实施29/11/2010) 也是二十有三年. 我们大胆的推测下一次修改移民法可能要等到2033 年了!倘若如此,不难发现纽西兰司法改革推陈出新的效率实在不敢恭维,除了开车,说话很快以外,纽西兰的包括修法在内的综合速度着实缓慢。

比较1964年移民法, 1987年移民法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变化:1) 许可证(PERMITS) 2) 取消移民部长对人道案例的处决权. 3)对国家安全问题有详尽表诉.

1) 1964年移民法下,任何非纽西兰居民(签证互免除外)都必须要申请许可证(PERMITS), 当时,许可证是让非居民合法进入纽西兰的方式。 然而1987年移民法下许可证(PERMITS)是让非居民合法居住在纽西兰的方式, 要进入纽西兰首先要有签证(VISA)。

2) 取消移民部长对人道案例的处决权. 1964年移民法下逾期居留的人士一直是在刑事犯罪法被起诉,无形就增加了地方法庭工作量。为解决这些问题,1987年移民法下,逾期居留的人士首先会收到"REMOVAL ORDER”遣返令。1964年移民法下,面临被遣返或驱逐的人士可以向移民部长请求人道申述。1987年移民法却取消了部长在人道理由下特批的权利,改由独立的驱逐令上诉委员会决定人道理由是否会被批准。尽管如此,移民部长在1987年移民法第130条和2009年移民法第378条下继续保留强势特别干预权利。

3) 纽西兰除了评估被遣返人士对国家安全问题以外,必须考虑纽西兰1990年人权法及国际民事及政治权利法。(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对被遣返人士的影响及是否违背国际人权。

20101129日即将执行的新的2009年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2009》将替代以往的《IMMIGRATION ACT 1987.1129日前递交的任何申请以及持有任何签证的人士不会受到新移民法的影响。

2009年移民法主要改变:

1VISA将有二重效用:

1987年移民法政策里,VISA是允许申请人入境,PERMIT是允许申请人能合法居留。对于需要往返新西兰的人士,通常VISAPERMIT是同时存在的。

2009年移民法政策下,VISA将有二重效用,能允许申请人往返并且居留新西兰。之前的PERMITEXEMPTION今后将不再使用。

2永久回头签证:

以往的RESIDENCE PERMITS, RESIDENCE VISASRETURNING RESIDENT’S VISAS将会被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S)与永久居留签证(PERMANENT RESIDENT VISAS)代替。更具体的说-申请人拿到新西兰居民身份后,将获得居留签证RESIDENT VISA,其中包含了两年的居民入境许可。

如果符合了永久回头条件(与以往相似),申请人将获得永久居留签证PERMANET RESIDENT VISA(也就是以往的IRRV)。

3上诉部门将统一:

根据2009年移民法政策第217条,移民及保护上诉委员会(IMMIGRATION AND PROTECTION TRIBUNALIPT))将取代以往的有关上诉部门:

lRESIDENCE REVIEW BOARD(居留权上诉委员会)

lREMOVAL REVIEW AUTHORITY(遣返上诉委员会)

lREFUGEE STATUS APPEAL AUTHORITY(难民上诉委员会)

lDEPORTATION REVIEW TRIBUNAL(驱逐令上诉委员会)

2009年移民法政策下,移民及保护上诉委员会的全部16位委员,全部委员至少都有5年法律执业背景,他们由移民部长推荐经总督任命,每位不超5年任期。

十六位委员分别为:

1) Sharelle Aitchison(法学硕士)

2) Bruce Burson(荣誉法律学士)

3) Annabel Clayton (法律学士)

4) Bridget Dingle (荣誉法学硕士)

5) Jeanne Donald(法学硕士)

6) Peter Fuiava(荣誉法学硕士)

7) Denese Henare(法律学士)

8) Allan Mackey(法律学士)

9) Louise Moor(法学硕士)

10) Sharon Pearson(荣誉法律学士)

11) David Plunkett(荣誉法律学士)

12) Melissa Poole(法学硕士)

13) Virginia Shaw(法律学士)

14) Graham Taylor(法学博士,硕士)

15) Martin Treadwell(法律学士)

16) Veronique Vervoort (法律学士)

其中, Allan Mackey(艾兰-马齐), David Plunkett(大卫-普郎), Melissa Poo(玛丽纱-普尔) and Martin Treadwell(马丁-区卫尔)作为代理主席,Bill Hastings(比尔-哈汀)法官担任主席。

此次移民及保护上诉委员会全部委员都有纽西兰法学背景,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至少5年以上,专业能力可见一斑。 新法实行后,过去四个上诉委员会合四为一,从而减少重复上诉。

倘若要考虑上诉的客人在新的移民法下更加要小心谨慎地选择您的移民律师。如何选择深谙移民法的律师也是您成功移民定居的因素之一,选择一位能够与上诉委员会的委员无任学历工作经历社会阅历辩论才华都能相互抗衡的移民律师才能在新的移民法下真正保护申请人的法律权利。上诉的过程将是在事实基础上法律专业人士间的专业对话,或者说是移民法律专家学者间据理力争。

4签证申请者的担保人需承担所有担保责任

2009年移民法政策下,担保人需要对被担保人的住宿,遣送,生活,医疗等相关费用负责。对于在1129日之前已经存在的担保人,将继续按担保条件履行。不受新法影响。

担保人需要满足条件:

l必须是新西兰公民或居民

l担保人不能有金钱的回报

l之前没有因为移民法而定罪

l没有没关进监狱或驱逐的历史

l没有破产记录

l没有未偿还债务

l担保期间必须与被担保人同时居住新西兰

5教育机构罚款增高:

对于教育机构如果接收不符合学习条件的学生,将处以更高的罚款。由以往法案的$2000新元增至$50000新元。一般罚款将在$30000左右。

如果教育机构无法确定学生是否合格,教育机构需要:

1.寻求持牌移民顾问的建议或

2.建议学生自己寻求持牌移民顾问的专业意见。

6)移民官有权拘留

新法下,移民官除了不能进入私人住所去搜寻相关信息外,受训的移民官(并非所有移民官)可以对面临驱逐或非法居留人士拘留4个小时。移民官也可以通过警察对此类人士实施96个小时拘留。

7)担保特别才能人士

公司,慈善信托,社团组织可以担保有艺术,文化,运动特别才能的人士

8)司法部管辖

新法下,移民及保护上诉委员会是归到司法部管辖,而不是过去的劳工部。这样一来能够保障移民,难民上诉的公平透明度。

9)返纽禁令

新法下,非法居留人士自动离开纽西兰将不会遭到任何禁令。遣返人士也必须付清遣返费用才能申请重新返纽。

新移民法法律应对策略

1. 纽西兰近120年移民历史随着政治,社会,经济,特别是对传统大英联邦的依赖及变化。比如纽西兰已经脱离英国枢密院,独立设立纽西兰最高法庭的举动等,加上纽西兰移民人口结构变化,国际环境变化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2009年新的移民法出台。无任法律如何变化,以"不变”应万变才是上上策。如果您对新的移民法有所不惑,想知道何为"不变”上上策联系您的律师或鸿鹄律师楼。

2. 尽管新的移民法律颁布且于29/11/2010即将实施,无论如何改动,不变的是纽西兰在对国际民事,政治权利法(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法(International Ce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儿童法(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国际反虐待,非人性对待法(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及纽西兰人权法,纽西兰公民法的进一步认可或承认,这也将是人道理由下为争取申请人合法在纽西兰居留极为有效的申诉理由和论点之一。同样,如果您的个案涉及到或可能涉及到以上这些法律,您有什么理由不去聘请熟悉人权法,难民法,国际法的律师为您维权?

3. 新移民法律第378条移民部长可以书面或口头强势干预(SPECIAL DIRECTION)任何人,任何与签证有关的案例,移民部长有可能特别批复或取消任何签证。能够有效地与移民部长建立长期建设性的工作关系,及能够不遗余力地为客户在法律范围内据理力争并能够成功说服移民部长施展其部长强势干预的特权是成功定居之路之一。当然对移民部长或移民局程序错误也可以在收到移民局或移民及保护上诉委员会决定后28天内到高等法庭要求(JUDICIAL REVIEW)司法审核,所有这些都需要资深望重的律师尽早介入。

4. 新移民法第206条人道理由上诉相对较为复杂,简单归纳如下:

1)限制性签证持有者

2)或上诉委员会批复短期签证失效时(即新移民法律第210条(2)和216条(2))或

3)新移民法律第163条下即违反国家安全前提下

以上三种都不可在人道理由下提出申请外,其他类别非法居留者都可以在签证过期42天内提出人道理由上诉,但短期签证类别非法居留者只有在28天内提出人道理由上诉。上诉费用为纽币550元。除了对事实进行上诉外,千万不要忘记同时提出人道上诉,双管齐下,也许事半功倍。

如果您正面临在2009年移民新法下一筹莫展,举棋不定。。。打一通电话给您的律师或鸿鹄律师楼移民上诉部吧:

奥克兰:09-751858

惠林顿:04-9747120

基督城:0379749710

中国:07503095806

手机:021-768878

或电邮:info@honghulawyers.com

祝福各位!